不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均規定被派遣的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但一方面由于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化、實踐中無法操作;另一方面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其并不是用工單位的職工;因此,很多用工單位便以分配方式多元化、勞動價值市場化為由推行同工不同酬,對不同身份的勞動者實行差別對待,被派遣勞動者所獲的相應收入遠遠低于同崗位的本單位職工。這種以身份定酬而非以崗定酬的做法,既是對《勞動法》規定的同工同酬的一種嚴重違反,也對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造成嚴重挫傷,導致產生較多的社會矛盾。
為此,《勞動合同法》進行了修改細化,使同工同酬原則便于實際操作,要求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這里的“同工”是指同類崗位的勞動者,不因為身份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同酬”是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可能會涉及績效獎金、各種津貼、福利待遇等事項。此外,明確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符合這一規定;也即爭取同工同酬權利將不僅是被派遣勞動者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也有責任保障被派遣勞動者獲得同工同酬的權利。
勞務派遣公司在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一定要調查用工單位給被派遣的勞動者所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如果勞務派遣單位未盡同工同酬保障義務的話,那么將會和用工單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這也迫使勞務派遣單位主動為被派遣勞動者爭取同工同酬的權利。
因此,用工單位需要特別加以注意,需要進一步完善自身的崗位設置和薪酬制度,及時調整不合理薪酬方案,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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